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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项目名称: 企业注册资料翻译
翻译项目品牌: 博雅企业注册资料翻译
翻译项目编号:
现实交易价格:150.00
网上交易价格:140.00
计价单位: 人民币:元/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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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项目简介
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26条)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
详细说明
企业注册公司详细流程
  一、申请注册公司
  1.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2.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3.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4.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二、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1.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2.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金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再投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
  三、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2.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以下证明:
  (1)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
  (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房屋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10)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4. 房屋提供者为经登记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5. 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 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股东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企业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3.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4.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5.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6.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7. 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8.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股东。
  特别提醒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五、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二)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四)从事征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含营业单位)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六、注册成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程序
  1.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2. 申请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组织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组织章程要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指定(委托)书》;
  6、《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7、股东(主办单位)资格证明;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企业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 变更企业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2> 变更注册资金:(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方式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金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须提交验资报告。
  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3> 变更实收资金: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4> 变更出资方式:(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5> 变更出资时间: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6>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股东转让股权:(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7> 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企业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5、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三)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4、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由合作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 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4、《指定(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四)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一份;(2)股东会决议;(3)加盖本市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变更董事、监事,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变更经理提交董事会决议。
  以下两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指定(委托)书》;
  4、本市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埠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营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登记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涉及主办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主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营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主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
  (四)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3)原《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